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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的立法背景
机动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随经济的发展而日渐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频繁。自上世纪九十年起,为分担事故风险,在国家的倡导下,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随经济的发展而日渐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频繁。自上世纪九十年起,为分担事故风险,在国家的倡导下,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车主或管理人保险意识极弱,投保率非常低;同时,一些机动车主或管理人面对高额的赔偿款,得到保险金后拒不转付赔偿款,或干脆不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侵权人没有保险保障或者经济能力有限,致使许多受害人因不能获得足额赔偿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导致交通事故方面的民事纠纷增多,社会反响强烈。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责任赔偿问题,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保障道路通行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于2003年针对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着手进行立法。
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7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为设立交强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76条 规定了交强险 的赔偿原则和程序。
根据《道交法》的授权,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交强险条例》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对《道交法》第17条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交强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确定了交强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交强险制度实施的最主要的法律规范。至此,我国正式推行交强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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