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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或多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共同致第三人损害
2015-04-12 19:57:3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9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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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辆或多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共同致第三人损害

  两辆或多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共同致第三人损害,现实中并不多见,如何处理,无据可依。若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可能兼顾处理,若投保于不同的保险公司,难免互踢皮球。

  两辆或多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共同致第三人损害,现实中并不多见,如何处理,无据可依。若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可能兼顾处理,若投保于不同的保险公司,难免互踢皮球。出现这种情况,处理起来困难重重,如多份交强险由哪份交强险担责?单担?分担?若第三人是多人或第三人的损失超出单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可否将责任限额叠加?等等。社会现象错综复杂,要将这些问题梳理一一探析,恐有难度,只能把握几个原则去处理:(1)、承保公司无赔偿次序之别。只要交强险在有效期内,每个承保公司均有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全部损失的义务,至于投保时间、保险公司类别等一概不问。(2)、累加赔偿原则。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宗旨是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当一份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时,可将二份或多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分项累加,直至各分项损失总额得到满足。(3)、尊重赔偿权利人选择原则。基于前述理由,赔偿权利人有选择一份或多份交强险(一份不够时)给付赔偿金,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这种选择权无所谓公平不公平,在诉前表现为可选择确定被告,在诉中表现为可任意选择赔偿主体。但是,选择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4)、公平分配、适当照顾原则。当责任限额总额不足以多人分配时,先按各人的损失额公平确定一个基本分配比例,兼顾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在探析上述情形的处理时,顺带还提及一种情形—“一投另不投”,亦即一车投保交强险,而另一车既未投保交强险又未投保商业三责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要严格遵守交强险先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和受害人按照法律规定分担,切忌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将交强险应担责任抵减被保险人的损失,因为“先行赔偿”原则和“谁投保,谁受益”原则分别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确定的原则,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先行赔偿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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