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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与加害人财产利益平衡保护之机制
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财产利益与加害人财产利益的平衡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性功能实现。我国学者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定位之见解,有单一功能说(补偿功能)、双重功能说(补偿功能与预防功能)和多重功能说三种主张。 [40]在这些学说中,侵权责任法多重功能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也与世界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状况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审判实践相吻合。但是,侵权责任法的多重功能并非同等重要,应有主次之分。这既是我们认识事物包括认识法律现象的一个常识性判断,也得到国外比较法经验和我国法制经验的实证检验。
以上观点尽管分歧较大,但它们之间存在的“公因数”是补偿功能(准确的表述应为填补损害功能),这表明了一个共识:填补损害的功能才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功能。如果说这样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么就意味着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立法体系应当主要就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功能展开。只有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这一主要功能,同时兼顾其他次要功能,才可能建立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立法体系并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更确切地说应该是“填补损害”。对于不法行为人是否进行惩罚以及进行何种程度的惩罚,主要是刑法和行政法的任务而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应当坚持全部赔偿原则。精神损害一般是无形损害,无法用财产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目的,应当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所以,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皆有补偿性功能,最终指向的是受害人与加害人财产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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