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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照、李发君、于金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民事裁定书
2015-04-12 18:22:1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58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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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4年12月23日
[裁判字号]:(2004)二中民终字第753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晨照,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李晨照之法定代理人)李发君(李晨照之父),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职员。委托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晨照,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李晨照之法定代理人)李发君(李晨照之父),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瑞英,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金英(李发君之岳母),192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石景山区建筑公司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邱翔,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湘军,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

法定代表人尹家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发荣,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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