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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光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道路交通
2015-04-12 18:22:1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2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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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26日
[裁判字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2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荣,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文华,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厚锋,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荣,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文华,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厚锋,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鉴海北路362号。

法定代理人郭莲珍,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光荣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3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11日19时49分,被告罗厚锋驾驶粤X/C4850号小型客车沿105国道由广州往中山方向行驶,行至105国道2609K+700M大良环市南路口(该路口是有交通信口号灯控制的“T”型路口,105国道广州往中山方向的交通信号灯设置有辅助标志牌“红灯亮时允许直行”,环市南路与105国道的交汇处设置有禁止左转弯的标志)时,遇原告驾驶无号牌三轮车由粤X/C4850号小客车行驶方向的左侧向右侧横过机动车道,两车相遇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及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入院时初步诊断为: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1、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2、双侧颞侧顶部脑挫裂伤;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脑肿胀;5、右侧中颅窝底骨折;6、右颧方骨折;7、右侧头部广泛头皮肿;8、双侧蝶窦、右侧筛窦、右上颌窦积血。原告于2005年6月22日出院,一共住院73天,出院时医嘱:门诊查复治疗,休息六个月,患者自觉反复头痛,右手上举乏力,建议评残。原告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54元,而被告罗厚锋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35146元。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交警部门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厚锋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罗厚锋收取事故认定书后,于2005年7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了(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35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应对被告罗厚锋在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负30%的赔偿责任,即由原告向被告罗厚锋支付损害赔偿款13543.80元。原告收取上述判决书后,因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由于原告没有交纳上诉费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原告撤销上诉处理。原告于2006年3月7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对原告工伤认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收取该份决定书后,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属于农业户口,事故发生前从事卖豆腐的。事故发生时年满47岁,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回到原来的住所地即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仙踪镇六街行政村清河村012号的住所居住,原告在家休息期间到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00元。本案立案受理时,原告向原审法院提出委托评残的申请,根据原告的申请,原审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委托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受伤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当日作出司法鉴定书,认定原告双眼视力障碍属三级伤残,原告支付伤残检查费461.8及鉴定费800元、住宿费200元、交通费1310元。原告至今仍未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款13543.80元。又查,被告罗厚锋在事故中驾驶的粤X/C4850号小型客车的车主是被告罗厚锋,而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是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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