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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房手术事故赔偿案件
2015-04-12 18:20:20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4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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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房手术女患者投诉南昌市第三医院索赔19万元

  核心提示:

  因为相信权威,九江县一患者柯英身患乳腺瘤样增生来到南昌市第三医院就诊,院方实施乳腺瘤样增生组织切除手术。术后,患者感到不适,到别的医院检查,发现瘤样增生组织仍然在体内。于是,患者及其家属与院方联系交涉,院方复查后认定“漏切”了。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中该切除的没有切除掉,把不该切的切掉了,属于“误切”,造成了患者的身体伤害,要求院方给予各项赔偿198357.76元。南昌市第三医院则认为,属于医院医疗工作中的失误,院方愿意承担继续治疗相关合理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应补偿。双方为赔偿事宜争论了大半年,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患者家属4日愤而向本报投诉。

  5月4日上午,本报记者针对这起医疗争议进行了采访。

  相信权威入住南昌市第三医院

  柯英是九江县某单位的职工,现年37岁,身患了乳腺类疾病。经过多方打听,她获悉南昌市第三医院的乳腺科是江西省的领先学科,其科室大夫雷秋模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临床经验特别丰富。2007年5月21日,她找到了南昌市第三医院,经雷秋模主任诊断,其患有乳腺瘤样增生。

  患者柯英说,诊断结果出来后,雷主任当即要求她住院治疗。5月28日--6月10日,在主治医生雷秋模的主刀下,她接受了医院方面实施的乳腺瘤样增生组织切除手术。出院后,她感到身体上不舒服,便到另外的医院检查,发现瘤样增生组织仍然还在体内。6月25日,一得到消息的她及家人都懵了,怎么可能,是不是弄错了。当日,她家属就与南昌市第三医院联系,希望给个说法。医院方面答复说雷秋模主任外出旅游了,请她7月2日到医院复检。7月3日,复检结果显示乳腺瘤样增生组织仍在。用她的话来说,这就是说一次完全意义上的“误切”,医院的手术切错了,该切除的没切,不该切的被切掉了,造成了她身体上的伤害。

  患者柯英告诉记者,复检结果出来后,她们找到医院及主治大夫。主治大夫雷秋模先是不肯承认,说不可能没有切除,还说是新长出来的。后来见无法忽悠她们,便说可继续帮她做手术,切彻底来。医院方面则否认误切,认为是“漏切”。

  医院承认“漏切”属于医疗失误

  面对患者柯英的乳腺瘤样增生组织切除手术疑问,2007年7月11日下午,南昌市第三医院召开了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对患者柯英实施的“乳腺区段切除”的整个诊断、治疗过程进行了全面分析。

  会后,南昌市第三医院以书面方式向患者回复了五个方面的意见,第一,术前“右乳腺瘤样增生(乳腺腺病)”诊断与术后病理相符,区段切除手术方式、静脉麻醉方式选择合理正确。第二,手术过程中主刀医师术中定位不准确、对切除组织未仔细检查、切除后对手术也探查不细致,加上术后观察不严密,过于经验化判断,致使患者来医院的主要医疗目的没有得到全部解决。术后一个月的临床及辅助检查已证实确属漏切。这属于医院医疗工作中的失误,并向患者方表示歉意。第三,因为患者体内尚有残余病灶,为免今后带来隐患,医院建议尽快实施二次手术切除残余病灶。如果愿意在他们医院实施二次手术,医院将做好这次手术;如果选择其它医院进一步治疗,医院也将尽力配合。第四,由于医院漏切致使须实施二次手术,这将给患者身体带来一定的损伤,因为医院愿意承担二次手术全部相关合理费用,并给予适当合理补偿。第五,如经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申请医疗鉴定、司法诉讼等正常途径解决,医院方面将尽力配合。

  在回复五点意见的同时,医院还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实行)相关规定,在认可存在医疗过失的前提下,以再次手术治疗及休息时间15天为基础,在赔偿方面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愿意给予患者承担继续治疗相关合理医疗费用及补偿13379元。

  患者向医院索赔19万余元

  患者柯英说,她们接到南昌市第三医院的回复及赔偿测算详表后,认为南昌市第三医院在刻意回避矛盾,将“误切”说成是“漏切”,逃避医疗责任。她说,经多方咨询,乳腺瘤样增生组织切除手术在业内人士眼里是一个小手术,技术要求不是太高,只要责任心强就不会出错。可是一个“权威”、一个“国贴”专家就出错了。这种错误给她造成了终生的伤害和痛苦,首先切除的是女人的特殊部位;其次是手术留下了后遗症,影响一辈子;再者就是误切乳房组织过大,给人体留下了残疾。

  2007年9月19日,柯英委托家属向南昌市第三医院提出了正式的赔偿测算表。记者看到,把继续治疗费加在内,包括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共198357.76元。

  9月20日,南昌市第三医院作出了复函,认为患者提出的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都有待于定残后才能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精神赔偿金在民事赔偿中是一体的,属于重复计算;交通费要价过高。对于医疗、误工、营养、护理等费用,医院同意承担,所有费用凭据支付。医院还表示,对于乳腺病理组织的切除是疾病所需,漏切不会导致乳房外观上的明显变化,手术后遗有切口缝线痕迹也是正常现象。如果为了美观行乳房整形手术,费用亦与医院无关。

  9月23日,患者方面再次向南昌市第三医院复函,将自己为什么要主张198357.76元的赔偿进行了全面阐述,希望医院能从本次医疗事故的特殊性出发,早日给出满意答复。

  9月25日,南昌市第三医院给出了赔偿回复,为表达医院解决问题的诚意,除去承担继续治疗相关合理医疗费用外,补偿患者20000元。

  患者柯英告诉记者,由于医院方面与自己的索赔要求相差太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从2007年10月后,医院方面再也没有主动找她们协商处理善后事宜,根本就没有诚意解决问题。现在,她不排除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今年5月4日上午,南昌市第三医院医务科裘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起医疗失误,医院愿意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目前,因患者柯英及其家属方面“狮子大开口”,无法达成一致。他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好,万一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维权律师黎明咨询热线133772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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