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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分为几级,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的要求
2015-04-12 20:04:1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17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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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伤残分为几级,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的要求

  一、交通事故伤残分为几级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的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事故的各种痕迹等检验活动,由负责事故处理的专职人员和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检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由参加人和证人签名盖章。“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业技术问题应用科学方法所作的认定、鉴别和判断活动。鉴定应作出书面结沦,并由鉴定人签名,加盖鉴定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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