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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注意事项
2015-04-12 20:03:25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51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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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录

  T 制作现场勘查记录的基本要求是清楚、准确,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概况,做到根据记录内容恢复现场的原始状况。为此,在记述现场地点、方位、物体之前,要选择一叙述的基准点,然后用东、南、西、北“四至”的方法进行叙述,不要用“里外”、“前后”、“左右”,以免产生歧义。对现场的分析、判断、估计、推测的情景都不能写进记录,以免失去其证据作用和法律效力。

  T 现场勘查记录的记载顺序,必须和勘查的顺序一致。由于交通各式各样,勘查的顺序也应有所不同。如对肇事和痕迹集中,范围不大的现场,可以以肇事车辆或以接触方位为中心,由内向外进行勘查;对肇事车辆和痕迹较分散、范围大的现场,可以从周围向中心,即由外向内进行勘查;对比较分散的重大伤亡,特别是逃逸事故现场,可以从事故发生的起点 向终点分段勘查,或从容易破坏的路段开始进行勘查;肇事车辆较多的,可分甲车、乙车、丙车进行勘查。因此记录人应依据现场实际勘查的顺序制作。

  T 现场勘查记录必须与现场照相、现场绘图所反映的固定内容相统一,使三者有机地成为一个整体,互相印证,互相补充。

  第四,要注意反映现场的变化情况。由于某种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有了改变的交通事故现场,如伤者到医院抢救,车辆、伤者倒卧位置移动,风吹、雨淋、日晒、下雪等天气的影响及围观群众导致现场痕迹的消失、破坏,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有意改变现场或布置的现场,以及逃逸现场等,记录时都要如实具体反映,以利于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T 对尸体外表检查、现场实验、物证检验等,应单独制作笔录,但上述检验工作如果与现场勘查工作同时进行,应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T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现场照相、现场绘图、尸体检查记录,同为现场勘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都必须存入交通事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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