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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审判队伍建设问题
2015-04-12 19:58:01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42次 评论:0
【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维权律师黎明咨询热线13377201958】

  关于行政审判队伍建设问题

  (一)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法律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合法的规章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如果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应当不适用该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选择适用适用法律规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单一依据;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合同双方约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的条款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根据。

  (二)加强审判指导工作,维护司法统一。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普遍性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同意审判尺度。必要时,应当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有权机关作出法律解释。

  高、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解释权,得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范性解释。确需统一认识的,可以以文件、纪要等非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强化高人民法院判例的示范作用。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目的除解决个案纠纷外,还有通过个案裁判,确定全省统一的司法准则的作用。因此,省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应当采取提审或者指令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方式,通过终审裁判,及时统一司法标准。为配合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和提审,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案件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应当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同类行政案件的示范,下级人民法院裁判同类案件违反高级人民法院判例确立的基本准则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改判,并可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件,应当作为我们审理同类行政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参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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