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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总项限额赔偿与分项限额赔偿的问题
《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两条规定都提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限额责任,限额是多少,有什么分项限制没有提及,但是最后规定了一个兜底规定,就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都规定了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限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同时授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强制险的保费数额与赔付限额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行政性、统一性,保费数额与赔偿限额都是由国家及其授权的行政部门规定,由此交强险的总限限额与分项限额也都由国务院授权的行政部门规定,应当遵照执行,除非该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但总项限额与分项限额的规定,未发现与法律相抵触。
保监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无责任的限额分别为11000元、1000元、100元。这一规定,无疑限制了受害人的受偿数额。特别是医疗费很高,但却不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和财产损失很大但却没有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因医疗费和财产损失的限额过低,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对医疗费数额较高却不构成伤残的或有较大车损但没有人身伤亡的当事人的救济成了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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