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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之内部利益衡量与外部利益衡量
2015-04-12 19:57:30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31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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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之内部利益衡量与外部利益衡量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生损害的赔偿问题,但侵权责任法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主要是通过阻吓效果来实现的,在确定赔偿范围和权益保护程度时,也为人们的行为自由划定了边界。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涉及两种基本利益:一是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二是他人行为自由的维护。二者的关系一直处于现实的和潜在的紧张状态:人们的行为自由多了(极端是“为所欲为”),获得赔偿(民事权益得到救济)的机会就少,赔偿的数额也可能变少;反之,赔偿的机率高了、数额大了,人们的行为自由也就少了(极端是“动则得咎”)。

  从微观的个案层面来看,侵权责任法主要调整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个案中具体受害人与具体加害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之内部关系,立法需要对内部关系中利益冲突进行调整以实现平衡。这种利益平衡包括了具体受害人利益与具体加害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具体加害人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平衡。侵权责任法所要调整的利益冲突最终需要通过个案的解决来实现,它体现了孤立的个体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侵权责任法在处理个案中具体受害人和具体加害人个体利益冲突的同时,还要处理好不特定的将来受害人与不特定的可能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马克思曾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16]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是一种规范指引,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的各种侵权责任方式责令加害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对加害人行为给以否定评价,并告诫人们应当尽到以及如何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实际上是对其行为自由划定了界限。这种对于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影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侵权责任法在填补受害人损害和矫正加害人行为的同时,威慑社会上的不特定第三人,明晰其注意义务和行为自由的边界。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认为,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不仅仅是为了其自身利益,同时也是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理人而出现的,降低经济上的非效率的行为是国家所致力的目标,但国家资源有限,不足以做这件事;通过对受害人的救济,其实是国家创造了一种依私力而推动政策目标实现的制度,也为人们的行为自由划定了边界。 [17]这说明,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维护的平衡不仅需要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内部实现,也需要在这种法律关系外部实现。将来的受害人与可能的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外部利益冲突的衡量,这是宏观层面的问题。内部利益衡量与外部利益衡量是侵权责任法利益衡量的两个角度,二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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