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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能收回房屋使用权吗
2015-04-12 19:55:3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02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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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能收回房屋使用权吗

  法律咨询:

  我公司于1982年筹建时,征用了某饮食公司所属的A饭店和B食堂的房屋。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我公司全盘接收A饭店的职工;给予B 食堂退休职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A饭店和B食堂在得到我公司安置和补偿后已不复存在。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同意在复建的房屋内安排250平方米由饮食公司承租使用,但对租赁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房屋建成后,我公司依法进行了登记,领取了产权证。后来饮食公司以企业效益差为由一直拖欠房租。为规范租赁行为,1996年12月,我公司和饮食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了“租赁合约”,明确了租金数额、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满后的续约手续。2002年12月协议即将期满时,饮食公司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鉴于合同期满以及经营的需要,我公司决定收回该房屋,但饮食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房屋。根据上述情况,请问我公司能在出租期满后收回房屋使用权吗?

  律师解答:

  根据信中所述,你公司在筹建时就拆迁问题与饮食公司达成并履行了拆迁补偿协议。这样,你公司在依法办理了新房屋产权登记后,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你公司将房屋出租给饮食公司,是对自己合法“使用权”的处分,这时你公司与饮食公司之间就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为规范租赁关系,你公司与饮食公司于1996年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进一步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更加明确了你们之间租赁关系的存在。既然有合法的租赁合同,双方就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根据这些规定结合信中所述情况,饮食公司不按期缴纳租金和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违约,不论是从违约或是从租赁期限届满方面考虑,饮食公司都应当将租赁房屋返还给你公司,同时,你公司还有权要求饮食公司承担违约金及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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