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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
2015-04-12 19:49:20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68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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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事故有关的空间场所。

  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它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指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化的现场。

  变动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几种:

  ①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

  ②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践踏而模糊或消失。

  ③自然影响:因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件上遗留下来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④特殊情况: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抢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乘座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⑤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华地段发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动了车辆及其它物体。

  ⑥其它原因;如车辆发生了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车脱离了现场。

  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及情况,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原因和责任。

  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还有一种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根据现场调查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查看伤者伤情,采取正确的临时救护措施,如有骨折时,搬动要小心;出血厉害时,应先止血等,再送医院,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遇有火灾发生时。首先是迅速灭火,以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过往车辆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

  保护现场是搞好现场勘察的必要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义务,具体做法是:

  ①首先检查现场情况,确保现场的范围并进行封闭保护,可用石灰、砂石、树枝等物将现场包围起来,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现场,直至交警人员到来。

  ②现场上任何微小的痕迹都关系着肇事责任的分析和鉴定。现场保护人员对已发现的尸体、血迹、刹车痕迹、遗留物等,均要加以保护,遇有下雨刮风等自然条件破坏,可用席子、塑料布等遮盖起来。

  公安机关接到了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这是公安人员的职责,及时赶赴到现场有四个好处;一是减少现场变动;二是减少损失;三是可以及早撤除现场,减少阻车时间;四是可以避免扩大不良影响。

  划定现场的保护范围,维护现场秩序,不许无关人员进入,为保护重大事故现场,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

  主要内容有:搜集材料、摄影、丈量、绘图、车辆检验、道路鉴定、尸体检验,确定、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及其它调查和现场复核。

  涉外交通事故是指当事各方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员,或产权是外国的车辆。

  涉外事故现场的处理与非涉外事故现场的处理不同之处是事故发生后,要尽早向外事部门、省级公安机关汇报,必要时请外事部门到现场协助并参与处理;如果事故车辆为使馆车辆,按照《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事故处理机关办案人员不可随意进入车中;做好对外国人的安全保卫工作。

  铁路道口是指道路与铁路相交的交叉路口。

  铁路道口的交通事故,是指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各种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并且没有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参与的相互冲突损害事故。一般情况下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管辖和处理,而那些当事方中有一方是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机车、列车、轨道车的铁路行车事故,则由铁路部门管辖和处理。

  对于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以不影响铁路的正常运行为原则。

  在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道口看守人应明确标出当事各方的相对位置和必要痕迹、物体位置,然后将当事的车辆、物体挪移出铁路运行的限界以外(至少距最外侧的铁路轨道3米),并设法通知铁路两端车站,使通过列车在此减速慢行。

  对由于在道口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确实不能很快移出铁路运行的界限以外时,在有人看守道口,应由道口看守人员负责,通知两端车站或采取其它应急措施使道路运输暂时中断。在无人看守道口,(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迅速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的两端不少于800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白天用红旗,夜间用红色灯光)拦停列车。在火车即将到来而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过头,向两侧急剧摆动。示意火车司机停车,并且迅速采取吊、拖或其它措施挪移出肇事损坏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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