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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母庆节日,遭意外事故成植物人
2015-04-12 19:47:55 来源: 作者: 【 】 浏览:960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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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母庆节日,遭意外事故成植物人

  吴女士坐在走廊外面,看着身穿白色制服的医护人员繁忙的从面前穿梭来去。她的脸上一片茫然,红得兔子似的眼睛充满了绝望。时间在她毫无焦距的注视中匆匆溜走,在天际终于泛起白光时,手术室的门被推开了。一个带着口罩的中年男子,走出来,看着吴女士充满期冀的眼神,缓缓的说:“孩子救回来了,但是因为曾严重失血,所以她以后可能成为植物人……”

  医生在说些什么,吴女士已经意识不到了,她眼前的一切变得越来越模糊,除了一阵强过一阵的心痛,她再也感觉不到其他。她多希望这一切都是场梦境,女儿从未接过自己,从未在自己眼前渐渐逝去……

  吴女士是名农村妇女,几个月前她的丈夫去世了。她沦为一个寡妇,在那个封建思想还很浓重的村子里,她作为不详之物,处处受人排挤。连带的,她的女儿彤彤也生活在同龄人的欺辱中。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她孤身带着不满十岁的女儿,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

  虽然母女俩生活得并不富裕,就连一个最普通的铅笔盒,吴女士都要三思之后才购买。和那些同龄的孩子相比,彤彤经常是最寒碜的那一个。但这个懂事的女孩却从未为自己的虚荣心难为妈妈,她总是乖巧的帮她做事,听话的认真学习。

  这天是母亲节,可身为一名女工的吴女士却必须在加班至深夜。为了给妈妈一个惊喜,彤彤并没有如往常那样早早上床,而是拿着一个手电筒,走在坑洼的夜路上。她要去接吴女士回家,作为送给她的母亲节礼物……

  站在马路这一边的吴女士,远远的就看到彤彤瘦小的身子,她正拿着一把小手电,焦急的在人群中搜索她的身影。刹那间,她的心中泛起阵阵酸,一股股甜蜜。突然,彤彤脸上洋溢起笑容,兴奋的朝她跑过来。就在这一刻,一道疾驰的闪光从她眼前划过。她的女儿就像被风吹起的一片树叶,狠狠的被砸在地上。

  沉重的坠地声,引来人群的关注。吴女士疯了似地冲过去,抱起路旁的女儿。众人见状,一扫之前的闲适安逸,几个与他们母女相熟的人,尖叫着让大家拦住肇事车辆……

  吴女士双目泛红,她隔着ICU的玻璃窗,轻轻描绘女儿的小脸。她的表情十分平静,任谁也想不到她内心的愤怒。她永远也不会忘记,那辆肇事车中浓重的酒味,也不会忘记,那个开车的女人,是如何将女儿的伤势不当一回事。如果可以,她真想将对方撕碎。可是现在,她却连给对方跪下的心都有了。因为贫困,她已经不能再为女儿拿出一分钱治病。眼看着病弱的孩子即将断药,她的心像在火上烤似的焦躁。

  自从孩子进了医院后,那名肇事的女子就没露过面。找到交警队,他们却以车子为某公司配车为由,拒绝将肇事车量扣押。连着跑了几天,她处处碰壁。现在整个钱包里也只剩下一顿午饭钱了,她该怎么做?难道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孩子的生命渐渐消逝吗?

  

律师建议

  首先,本案中,吴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该交管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该事故重新作出鉴定,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医药费及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吴女士也可以向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由保险公司在赔偿的范围内支付相应的医药费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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