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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未必算工伤 被狗咬伤?也许是工伤
2015-04-12 18:21:54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30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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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3种情形可视同工伤。10种情形,言简意赅,具体案件情形却千差万别。每一件工伤认定案件考验着工作人员的智慧和责任心。近日,记者探访闵行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见识”了形形色色的工伤案件。

  上门维修被狗咬伤

  闵行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工负伤、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医疗护理等级鉴定等工作。年均接待劳动者咨询2万人次以上,年均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约8000件次。

  老张是一家物业公司的维修工。一次,物业公司接到报修电话后,派老张上门维修。不料,老张被业主的宠物狗咬伤左小腿。闵行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任孔建华说,近年来,被狗咬伤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屡见不鲜,有抄表员因工外出时被野狗咬伤,有交通协管员执勤时被狗咬伤,有工人被老板派去买配件途中被狗咬伤。

  被狗咬伤算不算工伤,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张是维修工,到业主家维修,可以看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也可以看作是“因工外出”,总之,“因工”这点不容置疑。而法律上没有规定实施伤害的主体只能是人不能是动物。因此,老张被认定为工伤。

  两只馒头引发血案

  大李是食堂的厨师长,小艾是帮工。一天,老板让大李多蒸两个馒头,大李就吩咐小艾多蒸两个馒头。小艾觉得没必要多蒸,平时蒸的馒头够吃了。一个要蒸,一个不蒸,大李急了,随手用手上的勺去敲小艾的头:“叫你蒸你就蒸,啰嗦什么!”小艾头被敲了下,也急了,刚好手上拿着刀,随手飞刀扔向大李。大李一闪,躲过了。小艾见没扔中,又操起一把刀砍向大李,结果大李右手被砍中。事后,小艾被判拘役。大李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申请认定工伤。

  办理人员说,此案适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条款。大李的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确定无疑,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暴力伤害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大李和小艾发生争执的起因是工作,大李是厨师长,要求小艾执行领导的指示,小艾不服管理,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

  买完零件又买彩票

  吴某是一名修理工。去年5月的一天,单位机器故障,维修时缺少零件,吴某向部门主管汇报后,外出购买零件。吴某骑电瓶车买好零件,一看时间还早,又绕路去彩票投注站买了10注彩票。买好彩票,吴某骑上电瓶车回单位途中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左腿骨折。

  吴某认为自己是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申请认定工伤。

  吴某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的事实清楚,但办理人员认为,吴某外出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为购买零件,另一个阶段为购买彩票。购买零件的过程有工作原因,但购买彩票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吴某的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遭人侵害一伤两赔

  刘某是公司门岗保安。一天深夜,一社会车辆欲强行进入公司停车,遭刘某拒绝,司机蛮横无理,将刘某殴打致重伤。经公安部门调解,刘某从侵害人处获得了部分民事赔偿。事后,刘某请求认定工伤。

  得到了相应的民事赔偿,是否还有权利要求工伤认定?办理人员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刘某先期获得的赔偿是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是基于刘某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与工伤认定所主张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且两者维护的权利也不同,前者所维护的是刘某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后者所维护的是劳动者的权利,两者不冲突。因此,刘某在获得赔偿后仍具备主张工伤认定的权利。

  办理人员调查核实后认为,刘某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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