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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必须获授权并支付报酬
2015-04-23 13:02:06 来源: 作者: 【 】 浏览:943次 评论:0
【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维权律师黎明咨询热线13377201958】

  昨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互联网媒体免费使用传统媒体内容的时代行将结束。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媒体长期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是为了保护行业创造力,有利于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

  《通知》引导报刊和互联网媒体健全自身的版权管理制度,建立作品信息库,标明作者权属信息,对外授权的作品应标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同时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还鼓励报刊与互联网媒体签订版权许可协议,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

  由中国音像协会数字音像工作委员会发起的“中国国际知识产权维权监测平台”即“426so平台”将于“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上线,主要针对院线新上映影片的网络盗版,为各类影视版权人提供作品传播监测、盗版预警、盗版源头追踪、侵权证据固定等一系列检测维权服务。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徐家力表示这一平台的建立有助于解决中国著作权网络侵权维权成本高、取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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