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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遭遇商家侮辱 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5-04-12 18:22:2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52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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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欺诈行为 可获三倍赔偿

  市民张女士来电:前两天在超市里买牙膏,当时超市明明写着特价3.5元,可结账时发现还是按照原价5.5元结的,由于是回家后才发现的,嫌麻烦,最终没有去投诉。

  新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解读: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一”,但新《消法》则加大了处罚力度,一倍提高至三倍,变为“退一赔三”。张女士遭遇的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3月15日之后,其赔偿金则为500元。

  消费受辱 可获精神损失费

  市民杨女士来电:去年12月,在我市一家美容院做美容,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服务人员以言语侮辱杨女士,称其又蠢又胖。当时非常气愤,但身体并没有受到损伤。

  新规:新《消法》中规定,消费者遭遇商家的侮辱诽谤、搜查身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向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新《消法》生效后,消费者若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商家侮辱,如逛商场、超市时,被保安怀疑偷拿东西而要求搜身等此类问题,可以通过电话录音、 寻求目击证人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如果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并产生明显的后果,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遭受一般的 精神损害,即使得不到赔偿,法院也可判令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信息被泄露 消费者有权投诉

  市民周女士来电:前不久在高新区买了套房子刚到手,卖家具的、搞装修的电话就都找上门了。之前只在买房子时登记过自己的电话号码,没想到个人信息会遭到泄露。

  新规: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解读:一些市民频繁收到手机号码、银行账号、保单所在的通信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发来的一些商业套餐推荐信息。像这类情况,即使是自己的客户, 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也不能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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